湖南怀化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湖南怀化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产业发展,扶持培育经开区内支柱产业及龙头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园区发展实现三年倍增计划的意见》、《怀化市推进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开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经开区产业发展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经开区产业政策,坚持扶优扶强,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主要支持对经开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
(二)突出发展原则。支持对经开区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对经开区财源建设有突出贡献、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三)突出科学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和集体决策制度,建立财政资金分配科学决策机制,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和分配公示。
(四) 突出绩效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监督制度,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经开区发改统计局、财政局、监察审计部门、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依照本部门或本机关职能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决策等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经开区发改统计局负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
(二)发布申请指南,开展项目受理、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公示等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建立项目备选库;
(三)建立扶持项目档案,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经开区财政局负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计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根据专项资金评审意见,会同发改统计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
(三)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经开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经开区管委会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应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报告,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经开区管委会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与单位的确定、财政预算与拨付、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审定。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种类与支持范围如下:
(一)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支持现代商贸业、现代物流业、生物医药业、新型加工业和配套服务业等产业且纳入省、市考核的重点项目。
(二)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对园区财源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奖励性支持。
(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支持条件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建设、厂房建设、场地平整及地下管网铺设等。
(四)平台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打造现代商贸物流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基地、培训基地,建设电子商务、信息网络、质量检测、专业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新型工业化引导专项资金:支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六)品牌创建专项资金:支持引进商贸流通国家3A级以上(含3A级)的品牌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及创名优产品、著名商标。
(七)产学研一体化专项资金:能将传统产业升级换代,进行人才培训、研发创新,对园区内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及教育科研机构等。
(八)组织管理专项资金:对园区引入产业经营企业超过50家(含50家)、运营一年以上的组织管理单位进行奖励性支持。
(九)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自建并具备在线展示、在线交易、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根据在线营业额或服务收入、综合排名确定具体金额。
(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重点项目。
(十一)技改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园区主导、支柱产业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重点项目及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提升园区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的重点项目。
(十二)融资融券奖励专项资金:对成功上市及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给予奖励补贴。
(十三)就业安置奖励专项资金:对安置地方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奖励性支持。
(十四)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重点项目或企业。
(十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型企业及其他按照要求需支持项目。
(十六)经开区管委会确定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含住宅开发的项目与企业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对符合扶持范围的项目采用租金减免、补助、奖励、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其中:
补助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和奖励项目;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直接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投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投资金参股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直接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3年至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5年退出的,以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只有在同时满足各项所列的项目总投资(总投资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建设配套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室外工程费、建设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预备费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等项目)、市场营业面积、自持物业比例、引入企业影响力全部条件的重大商贸物流项目才能享受:
(一)项目外商总投资达到20亿元以上至30亿元以下,市场营业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自持物业占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引入世界500强(或者国内500强)企业一家以上的,给予的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总投资额10%。
(二)项目外商总投资达到30亿元以上至40亿元以下,市场营业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自持物业占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引入世界500强(或者国内500强)企业一家以上的,给予的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总投资额11%。
(三)项目外商总投资达到40亿元以上至50亿元以下,市场营业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自持物业占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引入世界500强(或者国内500强)企业一家以上的,给予的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总投资额12%。
(四)项目外商总投资达到50亿元以上至60亿元以下,市场营业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自持物业占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引入世界500强(或者国内500强)企业一家以上的,给予的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总投资额13%。
(五)项目外商总投资达到60亿元以上至70亿元以下,市场营业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自持物业占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引入世界500强(或者国内500强)企业一家以上的,给予的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总投资额14%。
(六)项目外商总投资达到70亿元以上至80亿元以下,市场营业面积达到40万平方米以上,自持物业占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引入世界500强(或者国内500强)企业两家以上的,给予的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总投资额15%。
(七)项目外商总投资达到80亿元以上至90亿元以下,市场营业面积达到40万平方米以上,自持物业占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引入世界500强(或者国内500强)企业两家以上的,给予的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总投资额16%。
(八)项目外商总投资达到90亿元以上至100亿元以下,市场营业面积达到40万平方米以上,自持物业占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引入世界500强(或者国内500强)企业两家以上的,给予的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总投资额17%。
(九)项目外商总投资达到100亿元以上,市场营业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自持物业占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引入世界500强(或者国内500强)企业三家以上的,给予的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总投资额18%。
对符合扶持范围的项目采用奖励方式予以支持,以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名义奖励。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由管委会根据产业项目投资约定完成进度,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范围的总体原则下,分期分批进行专项资金支持,具体比例、金额与扶持方式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含住宅开发的项目与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产业投资扶持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贸物流项目范围内的入驻商户和企业,自建成投入运营之日起,根据入驻商户和企业对经开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列入经开区财政预算安排)及连续依法依规经营年限,分四年给予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奖励。分期奖励比例如下:
(一)第一年按其实际贡献70%给予奖励;
(二)第二年按其实际贡献60%给予奖励;
(三)第三年按其实际贡献40%给予奖励;
(四)第四年按其实际贡献30%给予奖励。
对重大财源建设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集体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现代商贸业、现代物流业、生物医药业、新型加工业和配套服务业且纳入省、市、区考核的重点项目的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项,由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项目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在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之内;
(四)在经开区注册并缴纳税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五)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规范,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六)经济效益突出、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工作方案;
4.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7.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9.申请人遵守本办法的书面承诺书;
10.申请各项专项资金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审批与拨付
第十六条 经开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制定的指标评价体系对申报项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后,经开区发改统计局会同财政局汇总拟支持项目名称和单位、支持内容、归属产业、支持方式及金额方案,上报经开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年初由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后,由经开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支持方案,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批、分期执行。
第六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对项目扶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会计核算;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按季向经开区发改统计局、财政局、监察审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经开区发改统计局、财政局每半年向管委会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经开区发改统计局、财政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发改统计局、财政局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经开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企业)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加强管理的制度和措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经开区财政局对每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发改统计局、财政局要通过建立产业发展资金风险评估和防范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分期实施、分期验收或项目竣工总验收后,如果项目总投资与申报项目投资不一致的,以实际投资额为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应档次标准支付专项资金。
项目总投资、实际投资额由经开区发改统计局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等情形,经开区管委会依法依规收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取消其此后获得园区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尚未拨付的,停止拨付。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运用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形成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经开区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优惠政策,由管委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与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质相同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